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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共同居住人是走是留 房东和承租人谁说了算?

http://esf.xm.soufun.com搜房二手房网 2008 年5 月12 日 新民晚报

  [摘要] 租赁户名变更后,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。这里所指的公有住房的共同居住人,是指在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承租关系时,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(特殊情况除外)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,结婚、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。

张萍的哥哥与父母住在一套父母名下的公房里。2006年,张萍居住的房子拆迁,为了省下租房的钱,张萍经父母同意后搬进了父母的公房。居住期间,张萍拿出自己的部分积蓄对房子进行了装修。之后,张萍的父母相继去世,户主变更为她的哥哥,承租人则变更为张萍的姐姐。

由于张萍的户口不在该房内,哥哥成为户主后,便对张萍的居住权提出了异议,要求张萍搬走。张萍向哥哥说明自己只是暂住,希望哥哥能念兄妹之情予以体谅,等安置房造好后就搬走。不料哥哥还是执意要张萍搬出,满腹委屈的张萍只好求助于姐姐。作为承租人的姐姐本来对哥嫂就有不满,听了张萍的叙述,执意要张萍住在该房内,三兄妹吵得不可开交……

户主不同意但承租人同意的情况下,没有户口的张萍是否可以居住呢?张萍对该房还享有其他权益吗?

【律师观点】

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刘逊主任本案中,张萍是享有该公房居住权的。根据《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》第四十条的规定:租赁户名变更后,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。这里所指的公有住房的共同居住人,是指在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承租关系时,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(特殊情况除外)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,结婚、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。公有住房共同居住人最基本的权利就是对公有住房的居住使用权。从本案的情况来看,张萍从2006年经父母同意后搬进了父母承租的公房,一直到现在,长期在这套公房内居住生活,而且由于张萍自己的房屋被拆迁,尚在原拆原建阶段,她本人目前也没有其他住处,所以张萍的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具有共同居住人的身份,应当享有该套公房的居住权。况且,在张萍的父母过世后,承租人变更为张萍的姐姐。作为新的承租人,张萍的姐姐也是同意张萍继续在这套公房里面居住的,所以即便张萍户口不在该房,即便张萍的哥哥要求张萍搬出,张萍仍有合法的居住使用权。

此外,因为张萍曾用自己的部分积蓄对房屋进行过装修,所以张萍在其出资的范围内,对该房屋的装修价值也享有权益。

 

责任编辑/chenzhimin.nb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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